委托机关:清远市清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受委托组织:清远市清新区镇(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及《广东省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等的规定,清远市清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清远市清新区各镇(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行使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为明确双方在委托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范围
清远市清新区各镇镇(场)人民政府辖区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组织在所辖行政区域内以清远市清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名义行使以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
(一)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四)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五)对适用一般程序但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
三、委托机关职责
(一)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三)定期组织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四)提供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所需的法律文书;
(五)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组织实施的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解除不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组织的委托执法关系;
(六)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具有违反执法纪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情形的受委托组织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受委托组织职责
(一)应自觉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依法实施行政执法,配合委托机关开展执法工作;
(三)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四)实施委托执法时,应当由2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出示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规范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五)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委托机关备案;在次月的第3个工作日前,向委托机关报送上个月委托执法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迟报;
(六)应当将实施委托执法中发现的无权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报请委托机关依法处理;
(七)保持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及时收回不再从事委托执法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交回发证机关;
(八)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参加各类专业学习和业务培训。
五、委托期限
委托执法期限为二年,自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组织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清远市清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18日